1.考生要按照省招生考试中心的要求,在报名时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2.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20,下午14:30)入场,上午9:00,下午15:00迟到考生禁止入场。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学生证或考试证,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3.考生须携带HB-2B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等文具。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收音机、电子记事本等违规物品不得携带入场,一经发现,将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
4.考生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
5.答题前应认真阅读试题册正面的“敬告考生”内容,按要求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成绩无效。请将试题册背面条形码粘贴条粘贴至答题卡1上,错贴、漏贴、损毁条形码粘贴条,将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
6.除有特殊原因,考生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
7.考生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须使用HB-2B铅笔在答题卡上相应位置填涂。考生只能在属于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其答题纸一律无效。
8.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9.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准喧哗,不准在考场外逗留,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10.考试期间非听力考试时间,不得佩戴耳机,否则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
11.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并把试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反放在桌面上,等待监考员收卷,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纸离开考场。
12.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录,诚信应考,拒绝作弊行为,考场内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保持良好考试秩序。实施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按违规处理取消成绩,对扰乱考场秩序,参与作弊团伙、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考生作弊行为分类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4.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 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仍戴耳机的;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考试过程中提前离开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10.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能接收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1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5.有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考场同种试卷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8.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0.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21.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的;
2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3.有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4.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2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26.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