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到基层就业或服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备案工作的通知

美术系 2011-06-13 2528

各系:

根据《省财政 省教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09]11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校2011年到基层就业或服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备案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强宣传 认真组织

各系要通过召开辅导员、班主任、毕业生等会议,认学习领会文件精神,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有关政策,提醒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登记工作内容

各系对申请办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备案的毕业生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对于符合办理备案条件的学生,要求其提交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都要复印)一份,予以备案;各系对备案学生要进行信息采集,认真填写《贵州民族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登记表》及《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学生备案表》(电子版挂在校学生工作群或学生资助工作群共享中)。

三、材料报送及截止时间

各系于12月2日前对本院2010年到基层就业或服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备案工作办理情况认真进行核实,于12月5日前将《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学生备案表》(纸质版及电子版,纸质版需加盖公章,学院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贵州民族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登记表》(电子版)、申请备案学生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一式三份、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1、备案工作关系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各系要高度重视,派专人负责,按学院规定做好此项工作。

2、贷款毕业生在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下达前,要按照与银行的约定正常归还利息,不要因此造成违约,否则责任由学生承担。

3、对于2006年7月以来符合办理备案条件的毕业生,各学院应尽可能的联系上当事人,需要办理备案的学生须于12月2日前与所属系联系,备案所需材料与2011年毕业生备案材料同。

4、各学院提醒毕业生到民院学工部 /学生处或贵州省各兄弟院校的学生资助工作网站上下载《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及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表格电子版本材料,认真学习领会政策精神,熟悉补偿代偿申请办理程序,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5、具体事宜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

1、《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2、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表格,含《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学生备案表》、《贵州民族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登记表》等。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